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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162号

被告人陈某甲新,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新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新在其继父被害人侯某某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平宁庄30栋9楼的住处客厅喝酒,期间,向某某母亲赖某某索要2000元未果。后陈某甲新在其卧室使用打火机点燃床上的枕头,致使床上物品燃烧引发火灾,造成床铺、枕头、被子等物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某某等;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新的供述;5.现场相片;6.现场勘查笔录等;7.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新的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浩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新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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