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开始,刘某甲(已判刑)为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先后纠集刘某乙(已判刑)等人,通过非法采矿,行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手段长期在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双头村石屋小组东江河边沙场盗采河沙,将盗采的河沙销售给混凝土搅拌站、私人沙场及中间商,以此非法获利。
被告人陈某某为埔前镇205国道旁埔前交警中队对面一家河沙堆场的老板,在明知刘某甲犯罪团伙销售的河沙是非法盗采的情况下,依然从刘某甲处购买盗采河沙,并聘请蔡伯通为粤P06****卡车司机,帮助将盗采的河沙运输到指定的地方。自2017年2月22日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共向刘某甲购买盗采河沙的金额共计2154025元。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某某;2、证人蔡伯通的证言;3、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的某某;4、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相关资料及相关记录、建筑物河沙价格变动表、刑事片判决书等;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