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陈某某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凌晨与朋友在罗定市罗城街道BB酒吧大厅内饮酒期间,与陈某1发生口角。与陈某1一起饮酒的李某某、杨某某、陈某2等人上前质问陈某某时,被与陈某某一起饮酒的人动手殴打,并拿酒吧大厅的物品砸向李某某一方,李某某等人被打后往酒吧大厅门外跑,被告人陈某某拿起酒吧大厅桌子上的物品砸向李某某一方。在李某某等人逃出到酒吧停车场后,陈某某一方仍然追出到停车场对李某某一方进行殴打,还对停放在停车场等候李某某等人的一辆小汽车进行了踩踏,造成李某某、杨某某、陈某2等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经鉴定,李某某、杨某某、陈某2三人均构成轻微伤。经认定,车辆损坏价值为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 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