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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新区**镇**村**排**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0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粤PHV776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路**路交汇处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粤PB****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25.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110警情表、情况说明、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证明、诊断证明书;2、检验报告;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细显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源市源城区**新区**镇**村**排**栋,其联系方式为:1375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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