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新疆**县**路**号,现住新疆**县**小区**楼*单元**室。2016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玛纳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2017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玛纳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族,小学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新疆**县**场**村**号,现住**县**镇**村。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一个月;2017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天;2017年1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20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俩人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撬门进入被害人方某某家中盗窃三组760型暖气包;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俩人将盗窃来的三组暖气包驾驶三轮电动车拉到**县**路**收购站变卖(净重:300kg左右,单价:1.7元,金额:500元左右),以每公斤1.7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俩人平分挥霍。
2020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俩人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撬门进入**县**宿舍盗窃三组760型暖气包;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俩人将盗窃来的三组暖气包驾驶三轮电动车拉到**县**路**回收批发公司变卖,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变卖(净重:206kg,单价:1.8元,金额:370元),所得赃款俩人平分挥霍。
2020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俩人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撬门进入被害人(被害人未联系到)家中盗窃四组760型暖气包;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俩人将盗窃来的四组暖气包驾驶三轮电动车拉到**县**路**回收批发公司变卖,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变卖(净重:298kg,单价:1.8元,金额:536元),所得赃款俩人平分挥霍。
2020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俩人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撬门进入被害人薛某某家中盗窃三组760型暖气包;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俩人将盗窃来的三组暖气包驾驶三轮电动车拉到**县**路**回收批发公司变卖,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变卖(净重:338kg,单价:1.8元,金额:600元),所得赃款俩人平分挥霍。
2020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俩人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撬门进入**县**宿舍盗窃二组760型暖气包;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俩人将盗窃来的二组暖气包驾驶三轮电动车拉到**县**路**回收批发公司变卖,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变卖(净重:206kg,单价:1.8元,金额:370元),所得赃款俩人平分挥霍。
2020年5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俩人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撬门进入被害人买某某家中盗窃三组760型暖气包;同时又撬门进入本楼*单元**室被害人费某家,盗窃两组760型暖气包。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俩人将盗窃来的五组暖气包驾驶三轮电动车拉到**县**路**回收批发公司变卖,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变卖(净重:415kg,单价:1.8元,金额:747元),所得赃款俩人平分挥霍。
2020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俩人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撬门进入被害人费某家中盗窃两组760型暖气包;同时又撬门进入本楼*单元**室被害人买某家,盗窃四组760型暖气包。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俩人将盗窃来的六组暖气包驾驶三轮电动车拉到**县**路**回收批发公司变卖,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变卖(净重:558kg,单价:1.8元,金额:990元),所得赃款俩人平分挥霍。
2020年5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进入被害人薛某某家中盗窃一组灰色巨田沙发;被盗灰色巨田牌沙发被被告人阿某某藏匿于**县**镇**村家中,后被玛纳斯县公安局进行依法扣押,经玛纳斯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通过玛价认〔2020〕35号价格认证书鉴定灰色巨牌田沙发价格为2530元,被盗灰色巨田牌沙发现已发还给被害人薛某某。
2020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俩人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撬门进入**宿舍盗窃两组760型暖气包;同时又撬门进入本楼*单元**室**宿舍,盗窃四组760型暖气包。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俩人将盗窃来的六组暖气包驾驶三轮电动车拉到**县**路**回收批发公司变卖,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变卖(净重:482kg,单价:1.8元,金额:819元),所得赃款俩人平分挥霍。
2020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俩人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撬门进入被害人郭某家中盗窃三组760型暖气包;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俩人将盗窃来的三组暖气包驾驶三轮电动车拉到玛纳斯县幸福路**回收批发公司变卖,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变卖(净重:140kg,单价:1.8元,金额:252元),所得赃款俩人平分挥霍。
2020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沙某某一人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撬门进入被害人薛某家中盗窃两组760型暖气包;同时又撬门进入本楼*单元**室**县**宿舍,盗窃四组760型暖气包。被告人沙某某将盗窃来的六组暖气包驾驶三轮电动车拉到**县**路**回收批发公司变卖,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变卖(净重:354kg,单价:1.8元,金额:612元),所得赃款挥霍。
2020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俩人骑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到**县**路**楼*单元**室撬门进入被害人郭某家中盗窃三组760型暖气包;被盗三组760型暖气包已被玛纳斯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后已将三组760型暖气包发还给被害人郭某。
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俩人总共盗窃旧暖气包41组,总重量:3359kg,经玛纳斯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通过玛价认〔2020〕35号价格认证书鉴定760型旧暖气包总价格为60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价格认证书。
被告人同意本案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人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格为60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力木江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