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哈萨克族,**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县**乡**村**号附*号,现住在**县**乡**路北**道 **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0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0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在**乡**村辖区内的草场上,将被害人阿某某的四只绵羊盗窃,后将四只羊以4800元卖给路过的一辆**货车驾驶员。 经鉴定,价格为3960元。
破案后,被告人阿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阿某某四只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 396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力木江
2021 年2月3日
附:1. 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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