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维吾尔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村附*村**号,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新B*****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县**镇**村附*村驶出,沿**县**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2公里加200米处,该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新B*****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相撞,无人员伤亡,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交通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力木江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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