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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郭某某盗窃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温陈街道办事处XX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2020年10月份以来驾驶鲁P2XXBR轿车在茌平区温陈街道办事处郝庄村搅拌站钢筋厂内多次盗窃钢筋。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53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涛的陈述;3、证人张某荣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王海洋

检察:陶婷婷

2021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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