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海原县某某乡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海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铲车在海原县三河镇团庄二队施工过程中因疏忽大意,不慎将铲车后驾驶红色三轮车的赵某某压死。案发后,魏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8万元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龙

2020年8月5日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原县某某乡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家中(联系电话:1999514****;保证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512185****)。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人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