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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盘山县**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时许,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大街***宾馆门前,马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时,被告人郑某某到达现场后,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将曾某某的左腿扎伤。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以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盘公双(治)行罚决字(2020)1号、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盘公双(刑)调证字(2020)127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辽油医司鉴所(2020)司鉴字第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频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峰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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