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邱某甲酒后驾驶其名下粤PZS****号牌轻型货车,在搭载其女友李某甲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永福路幸福小区时,因与他人发生争吵,公安人员接警后将被告人邱某甲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邱某甲的乙醇含量为137.44mg/100mL。
同日凌晨,公安人员因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酒驾,在扣留被告人邱某甲名下涉案粤PZS****号牌车辆过程中,在车内搜查出1支猎枪,11颗猎枪子弹,1把水果刀、133颗钢珠弹、2支弹弓等物品。上述猎枪和子弹是由被告人邱某甲于2006年年底从其聘请的员工“老杨”(身份不详)手中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日常用于在养猪场驱赶野兽,至今共使用了20多发子弹。经鉴定,涉案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1颗子弹中有9颗为制式12号猎枪弹,2颗为非制式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且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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