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大安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某驾驶一辆粤NDE***号汽车超载搭乘邱某冰等5人从陆河县河口镇往陆丰市大安镇方向行驶,18时许行驶至S240省道陆河县河口镇昂塘村大门前路段,在借道超前方叶某某驾驶的一辆粤N05***重型平板货车时碰撞到了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叶某根。邱某某见状立即停车,接着又与叶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邱某某拨打电话报警,送叶某根到医院救治,并主动到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后叶某根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叶某根为遭受交通事故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检测,邱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邱某某与叶某某的酒精含量均为0mg/100ml。经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碰撞行人叶某根的交通事故中,邱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叶某根不承担责任;在与叶某某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中,邱某某负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方也出具了书面的刑事谅解书,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琳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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