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街**号**小区**单元**室。2018年11月27日因犯贷款诈骗罪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2022年11月18日刑罚执行完毕。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迟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来到哈尔滨市**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二人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人民币9000元价格租赁了一辆本田雅阁汽车(黑A9Y36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000元人民币),租赁时间为一个月。2014年3月17日迟某某与胡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及车辆手续将该车以人民币9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孙某甲与孙某乙,其后二人将赃款瓜分后逃跑。迟某某所分得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迟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从五大连池市华山监狱解回。
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车辆卖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迟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丽萍
2020年2月22日
附:
1. 被告人迟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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