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533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有前科:2009年8月17日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533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533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有前科:2009年8月17日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朝树,云南通恒(孟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5309201510478750。
被告人赵某丙,男,1993年**月**日生,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533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 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分别于2009年8月17日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以来,逐步形成以赵某甲为首要分子,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盘踞耿马自治县**镇,在娱乐行业、餐饮行业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7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赵某丙等人在耿马自治县**镇**KTV唱歌过程中,赵某乙认为李某甲调戏其妻子辱骂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另处)等人看到后与赵某乙一起殴打李某甲,白某某、邹某某来帮李某甲时被殴打。民警来到现场时,看见赵某甲、李某乙等人在**KTV停车场位置殴打邹某某,在制止无效后民警拉开赵某甲、李某乙等人,将邹某某拉上警车进行保护。当民警准备将躲在包房内的白某某、李某甲带离现场时,赵某甲等人进入包房内,不顾民警制止,当民警的面殴打李某甲、白某某。经鉴定,邹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后,李某甲赔偿赵某甲一万余元。
2、2018年8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乙与妻子在耿马自治县**镇**小吃店门口大声吵闹,何某某去劝阻时遭到赵某乙辱骂,二人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后被他人拉开。被告人赵某甲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赵某丙、王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在质问过程中,赵某丙持刀将何某某打倒,后赵某丙、王某甲等人继续殴打何某某。
3、2018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耿马自治县**镇**KTV大厅门口遇到**商会的李某丙,李某丙邀约赵某甲进去跟会长陶某某喝酒,赵某甲认为李某丙利用商会会长压他,便指使被告人赵某丙、王某甲将陶某某找出来到KTV门口,又指使赵某丙、李某丁(另处)、王某甲先后无故殴打陶某某、雷某某,现场众多人员围观并劝阻。赵某丙跑进KTV拿刀到大厅门口恐吓雷某某,后被他人抢下,陶某某看到赵某丙拿刀后担心被砍,随即逃离现场。案发后赵某甲、王某甲、李某丁删除当天晚上的监控视频,毁灭证据。经鉴定,陶某某伤情达轻微伤。案发后赵某甲赔偿陶某某医疗费等费用22666元。
4、2018年12月13日凌晨,李某乙(另处)与金某甲(另处)、金某乙等人在耿马自治县**镇**烧烤店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乙便邀约他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丙来到现场后,赵某丙先动手将金某甲打倒在地,后赵某丙、李某乙、王某甲一起殴打金某甲,此时,被告人赵某乙来到现场,持棒球棍在现场辱骂、恐吓金某甲等人,金某甲被金某乙等人扶进车内躲藏,后李某乙、赵某丙等人阻止金某乙等人离开,金某乙强行开车载金某甲逃离现场。离开现场后,金某甲电话邀约吴某某、俸某某(另处)、王某某等人又返回现场。此时民警已在现场处置,金某甲、俸某某不顾民警制止,将赵某丙打倒在地,赵某乙随即与金某甲等人争吵、相互辱骂,后赵某乙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来到现场后,不顾民警制止,用手捏金某甲后颈质问金某甲。
5、2019年2月11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与赵某丁(另处)、李某戊(另处)等人在耿马自治县**镇**烧烤店吃烧烤过程中因价格让利问题与烧烤店人员发生争吵,在争吵中罗某某(另处)先踢对方一脚,引发双方人员打斗,赵某己(另处)将烧烤店一箱消毒碗筷、一个烧烤架、一个生蚝烤架等掀翻在地,王某乙放在烧烤架上的手机掉进火灰内。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丁等人不顾民警制止,无故殴打未成年人林某某,王某甲在门口拿铁凳准备进去参与殴打林某某时被民警喷辣椒水驱散。造成赵某丁、王某丙、张某某受伤,**烧烤店的冰柜玻璃、烧烤架、碗筷及王某乙的手机被损毁。赵某甲、赵某乙等人不顾民警制止,继续在现场吵闹,逞强耍横、随意辱骂他人,现场未成年人杨某某被吓哭,周围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发后赵某丁、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戊、罗某某、王某甲等人纠集在赵某丁家串供,对抗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赵某丁、王某丙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张某某未达轻微伤,经认定,王某乙被损毁的手机价格为920元,张某某更换、修理被损毁物品费用共计146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李某丁医疗费、误工费、物品损坏费用共计386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的行为。
二、赵某甲个人违法犯罪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得知熊某某在耿马自治县**镇**迪高厅被人殴打后纠集王某甲、李某乙赶到现场,在得知殴打熊某某的人往耿马方向逃跑后,纠集多人持棍棒沿羊耿公路往耿马方向追逐,路过的未成年人周某某看到后担心被打,便跑进王某丁家躲藏,赵某甲等人追到王某丁家门口,准备进入王某丁家找人时被王某丁父亲阻止,赵某甲等人遂手持棍棒先后与王某丁父亲、王某丁发生争吵,辱骂、恐吓对方,路过的金某乙看到后帮忙阻止,也遭到赵某甲辱骂。勐撒派出所先后两批民警出警才制止了赵某甲等人的行为,后民警在王某丁家瓷砖仓库找到周某某。第二天赵某甲到王某丁家道歉。
2、2018年6、7月,被告人赵某甲在耿马自治县**镇**村**组赵某庚家摆放二台赌博机,期间有人去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处警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李某乙等44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陶某某等12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4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指挥、直接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1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5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王某甲积极参与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1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4起,赵某乙积极参与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1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3起,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丙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积极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3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均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小坤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赵某丙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证据目录。
3、起诉书二十九份、量刑建议书。
4、换押证、光盘62张。
5、扣押、查询、登记保存四名被告人财产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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