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云南省腾冲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县**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禹剑,男,云南源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9198510993504。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货车拉载甘蔗从**口岸进入中国,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在**口岸旅客入境隔离点等待接受隔离,其驾驶车辆由糖厂安排驾驶员杨某某驾驶至**口岸车辆入境通道,海关口岸监管工作人员对该车辆及拉载物品进行检查时,在该车货厢靠近驾驶室一侧的空隙外发现装有5个白色编织袋,在其中一个编织袋内发现一白色塑料桶,桶内装有大量大米,经进一步检查,在大米内查获一袋用2层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罂粟种子。经称量,查获罂粟种子净重1604克。经鉴定,送检的罂粟种子均存在一定活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取保候审材料,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车辆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入境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记录,指认笔录,称量、取样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净重16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小坤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举证质证提纲。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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