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湖南邵东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柳州市公安局原**、原刑事侦查支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住柳州市城中区**路**园**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柳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3月29日被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4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05年3月至2009年3月任原**局长,于2009年3月至2015年8月任**政委,于2015年8月至2019年1月任**政委。2005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万元。具体如下:
1、2005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县**局务会上提议并决定,将下属**所的土建、装饰等项目交由工程承包商邓某某承建。2005年7月至2007年2月,**县**局先后与邓某某挂靠的湖南省**县**公司、**县**公司签订了六个**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春节前,赵某某收受邓某某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三次收受张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给予其的现金,分别收受人民币8万元、8万元、6万元,共计22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3.2017年10月和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两次接受张某某的请托,帮助打探案情并为被羁押的涉恶犯罪人员说情,充当“保护伞”,两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各10万元人民币,共计20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柳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任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庆荣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涉案款项52万元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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