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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施某某、马某某聚众斗殴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盘山县**镇**路**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9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盘山县**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盘山县**镇**社**楼**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施某某、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孙某某(系未成年人,行政处理)与古某甲、朴某乙(系未成年人,行政处理)在快手APP上因评论区留言产生矛盾,因孙某某在沈阳上学,双方约定于2019年12月6日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地下***商场内打架解决。2019年12月6日17时许,孙某某与古某甲、朴某乙二人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地下***商场小吃一条街相遇,而后孙某某找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施某某、马某某四人,古某甲、朴某乙找来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刘某某、岳某某四人(王某乙、刘某某二人属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人行政处理;岳某某属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不予处罚),双方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地下***商场小吃一条街互相厮打。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施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盘公双(刑)终侦字(2019)7-11号终止侦查决定书、盘公双(刑)行罚决字(2019)914-9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古某甲、朴某乙、王某乙、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施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施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施某某、马某某故意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邱峰
代理检察员:  张浩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施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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