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广西自治区钟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广西钟山县**镇**号,有前科:2017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广西自治区钟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广西钟山县**镇**路**号,有前科: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广西自治区钟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广西自治区钟山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广西自治区钟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广西自治区钟山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丙,男,1991年**月**日生,广西自治区钟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广西自治区钟山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丁,男,1994年**月**日生,广西自治区钟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广西钟山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丙,男,1986年**月**日生,广西自治区钟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广西钟山县**镇**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廖某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七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七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廖某丙经他人介绍,相互邀约从广西出发,2020年6月2日来到昆明,后从昆明来到耿马自治县**镇,在他人带领下,通过走小路方式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在缅甸一段时间后,七人以走山路方式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2020年6月30日07时28分许到达耿马自治县**镇**执勤卡点时遇到执勤人员盘查,七名被告人承认从缅甸老街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协查函及复函,手机通话基站记录,活动轨迹。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等七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廖某丙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七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小坤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1、七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举证质证提纲。
3、起诉书五十份、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光盘2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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