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97号
被告人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诸某某与叶某某华(另案处理)、张裕(另处理)、李某乙、陈某某琳等人在河源市源城区风云88酒吧喝酒。期间,陈某某琳、李某乙因还钱某某事在微信里与李某丙发生争执,双方约在金色领地讲数。后被告人诸某某与叶某某华、张裕三人商量帮陈某某林出头去金色领地讲数,并先后通知被告人李某甲及缪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叶某某华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带了一把斧头,缪某某带了一把水果刀,后被告人李某甲与叶某某华、缪某某与被告人诸某某及张裕、杨某某等人在金色领地春苗幼儿园汇合,对方李某丙与陈某某琳微信电话时,李某丁志(另案处理)等人也在场,获知情况后李某丁志等人便通知了李某戊、黄某甲、黄某乙宇等十余某甲到金色领地楼下集合,双方人员在到了金色领地楼下后,被告人诸某某、叶某某华、杨某某等人与李某丁志方某某名男子在讲数,在讲数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持斧头,张裕持铁铲、缪某某持水果刀向某某金色领地大门巷子里的李某丁志方人员追去,追到至金色领地与金某某美域之间的巷子时,双方人员互相殴打,李某戊被被告人李某甲及张裕、缪某某等人打倒在地,被告人诸某某及叶某某华、杨某某等人看到双方打起来了,就从小店随手拿了扫把跑上前去与打对方人员互打,而李某丁志方人员被追至建设大道与巷子的交汇处时,从摩托车里拿了砍刀等工具向被告人李某甲及缪某某、张裕方人员反打过来,缪某某大喊“快跑”并撤回,后被告人诸某某与杨某某、叶某某华等人也往回跑,最后被告人李某甲手持斧头也往回跑,张裕跑了几步时被打倒在地上被李某丁志方人员殴打,李某丁志方等人想继续追打被告人诸某某方人员,但是没追上,双方人员均逃跑了,打架造成李某戊、张裕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戊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张裕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同年5月29日、5月30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李某甲、诸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甲、诸某某的某某;2、同案人缪某某、叶某某华、杨某某、李某丁志的某某;3、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张裕;4、证人黄某乙宇、黄某甲、李某丙的证言;5、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相关微信资料、情况说明、电话通话清单、户籍资料;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李某甲无视国法因琐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乙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诸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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