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室。2018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取客户运费共计215354元未交回公司,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2、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临沂**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取客户运费共计400340.65元未交回公司,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