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住容城县**镇**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容城县奥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罗萨大街交叉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解某某、焦某某受伤。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解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4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在羁押在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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