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45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1********,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古镇海洲沙源中心大道西二巷5号。2008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6月份刑满释放。2019年2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6日晚上8时某某,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非法改装后装载汽油的粤TD1****号牌面包车,行驶至中山市沙溪镇沙某某公路**立交桥脚时,与右转变道由蔡某驾驶的粤T****7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粤TD1****号牌面包车上装载的汽油起火燃烧,将两车烧毁,被告人袁某某本人被烧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袁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蔡某乙负主要责任。
2019年2月20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袁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次日,公安人员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无经营汽油资质的情况下,从微信昵称为“沙溪批发阿骏”等人处购进汽油后,在中山市古镇镇非法出售给蒋某高某某微信昵称为“旺盛灯饰(三沙小刘)”、“志Wen (袁某乙)”、“祥(古镇阿祥)”“吴某某林(中驾老板海洲)”等多人,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6万余某某。
2019年6月28日早上9时某某,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路**汽车轮胎服务店内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并当场查获其用于非法经营汽油的两辆面包车及手机等物品,从其中一辆粤E89****白色面包车改装的油桶中提取到汽油1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又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汽油经营资质,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对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自首情节,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如某某非法经营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部分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1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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