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87********,汉族,文盲,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姚关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27日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25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蒋某某到缅甸国购买到毒品甲基苯丙胺22袋用于贩卖,后抵债给吸毒人员朱某某4袋,经侦查实验净重60.8克。其余毒品用于吸食外,还两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粒,经侦查实验净重0.31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自家竹棚边贩卖给王某某2粒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家中贩卖给王某某2粒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28日9时许,施甸县公安局民警在蒋某某家将其抓获后,民警从其住宅卧室内的床脚褥子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8袋,净重340.6克。
另查明,2019年8月29日,王某某将蒋某某交给自己的射钉枪一支上交警方。经检验,送检疑似枪支的击发机构缺损,不能正常发射,不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1.712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光晋
检 察 员:杨荣军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
3、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