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抢劫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家中,将其向尚某某借款2万元的协议撕毁,并采用手持水果刀等方式,当场胁迫尚某某向其转账2万元并书写5万元欠条。期间,致尚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尚某某的损伤构不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