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邵阳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9时,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中型普通客车自邵阳县五峰铺出发,沿217省道开往邵阳市市区,在客车行驶至大祥区罗市镇地段的时候被交警查获。经交警核查,该车辆核载19人,实载3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照片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超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放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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