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现住柳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路经本市城中区瑞安路丫丫儿童城对面的人行道,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170元的白色小飞牌电动车盗走。后经公安机关追缴,公安机关依法将该车辆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广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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