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蒙古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8*县**镇**村**作业组**号。 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手机探探APP与被害人黄某某相识,并谎称自己叫全某某,是黑龙江省最高法院的法警。2019年4月30日至5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以还车贷、母亲火锅店进货以及朋友借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转账18次,共计人民币15,996元。后被害人黄某某无法联系被告人胡某某。现赃款已返还。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日在黑龙江省**县**镇派出所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钱款,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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