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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胡某甲平,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河源市**;于2020年5月7日河源市**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9日06时39分许,被告人胡某甲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与永和路红绿灯交汇处时,与唐某甲瑞驾驶的粤P1Y****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甲瑞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甲平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当天11时某某,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甲平抓获归案。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胡某甲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平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并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胡某甲平的某某;2、书证:警请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源城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证人唐某乙、胡志明的证言5、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平交通意识单薄,驾驶机动车上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平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平现取保候审在源城区**路**号**房,联系方式13539104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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