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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肖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53号 

被告人肖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颜峰一街二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凌晨2时31分,被告人肖勇酒后驾驶一黄色丰田小车(悬挂临时号牌,车牌号码粤P3U823)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小江桥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03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肖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肖勇的供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呼气式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勇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勇同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勇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细显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勇现取保候审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颜峰一街二路,联系电话:13923297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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