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秦某某盗窃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秦某某,又名秦某甲、秦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梁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秦某某等人经通谋后,于2010年12月21日,梁某某驾驶黑色本田小汽车搭载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已判刑)、黄某某、林某某、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罗定市市政广场,由秦某某、林某某负责望风,其他人把被害人张某某诱骗上梁某某的小汽车离开市政广场。然后诱骗被害人拿钱和首饰来做“法事”进行消灾,把被害人的约 12万元现金及首饰调包后逃回茂名市进行分赃。案发后,被害人已收到秦某某及同案人退出的12万元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秦某某自动到罗定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书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