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又名秦某甲、秦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梁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秦某某等人经通谋后,于2010年12月21日,梁某某驾驶黑色本田小汽车搭载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已判刑)、黄某某、林某某、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罗定市市政广场,由秦某某、林某某负责望风,其他人把被害人张某某诱骗上梁某某的小汽车离开市政广场。然后诱骗被害人拿钱和首饰来做“法事”进行消灾,把被害人的约 12万元现金及首饰调包后逃回茂名市进行分赃。案发后,被害人已收到秦某某及同案人退出的12万元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秦某某自动到罗定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书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开明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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