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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石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区**酒店**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路**号**B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系哈尔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因电脑生意与被害人刘某某有生意往来。2011年4月26日,石某某称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用该房屋所有权证在被害人刘某某处抵押贷款30万,后隐匿行踪。

经侦查,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在哈尔滨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丽萍

2020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 .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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