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县人,无业,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2005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7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县人,无业,住山东省莒县**街道**村**号。2014年4月24日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战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月7日、3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3月2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战某某、白某某为了清偿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经预谋于2017年1月16日由被告人白某某联系张某某垫资171000元购买二手宝马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被告人战某某的名下,同年3月29日,被告人白某某、战某某又预谋以战某某饭店装修的名义,并隐瞒用于抵押借款的宝马车系由张某某垫资且已质押的事实,同临沂市兰山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40000元(实际收款131400元),并办理抵押手续,其中10000元被被告人战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其余部分用于偿还张某某的垫资款。2017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战某某又将已经抵押的宝马轿车以8500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某,所得车款中50000元用于偿还张某某垫资款,其余部分被被告人白某某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张某某、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战某某、白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战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明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战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