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6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抱山街**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布尔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同事贾某某在布尔津县白湖路柬埔寨小公鸡饭馆吃饭,期间两人一同饮酒。当晚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柬埔寨小公鸡饭馆门口驾驶苏K3P198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与被害人阿某某停驶的新A441R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离开现场,在驶往布尔津县俄罗斯大酒店途中,通过卧龙湾东路与友谊峰路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后被布尔津县公安局交警在布尔津县俄罗斯大酒店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9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布尔津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对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苏K3P198车辆行驶路线视频监控、柬埔寨小公鸡饭馆吧台视频监控、柬埔寨小公鸡饭馆门口视频监控、俄罗斯大酒店大厅视频监控、俄罗斯大酒店门口视频监控。民警搜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在城市闹市区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喜
(院印)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暂住新疆布尔津县俄罗斯大酒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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