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7月至8月在汝南县梁祝镇张庄村吴庄庄南小河夜间用头灯强光照射、舀子盖的方法猎捕黑水鸡若干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黑水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等;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庄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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