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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32000********,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号 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6日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在迁安市蔡园镇共同学习传统文化时帮助张某某注册云闪付账号用于投资养老项目。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登陆张某某的云闪付账号,7次将张某某云闪付所绑定的银行卡(卡号为62284506580********)2099元转入自己的云闪付账号。现赃款已退还张某某。

2、2019年5月4日,在迁安市蔡园镇学习传统文化课堂时,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认识,陈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填写手机支付宝资料。被告人王某某趁机将陈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270651********)绑定到自己的QQ上。当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3次将陈某某银行卡内1042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给陈某某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账户明细、扣押清单 、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庆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迁安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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