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正式职业,现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酒后驾驶牌号为辽L****8的灰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双台子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医院附近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案车辆VIN代码拓印膜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峰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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