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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熊某某熊昌堂,男性,1966年**月**日1966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66********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暂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金叶园出租屋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叶园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熊昌堂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1月02日02时10分左右,被告人熊某某熊昌堂饮酒后驾驶一辆粤V1****粤V1V0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普宁市**街道**路普宁市池尾街道广达北路天安饭店门口红绿灯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某某熊昌堂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熊某某熊昌堂驾驶粤V1****粤V1V0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45.16mg/100ml,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信息核查、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2.相关相片;3.被告人熊某某熊昌堂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熊某某熊昌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熊昌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熊昌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熊昌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颖

检察官助理:刘佳文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熊昌堂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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