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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熊某某妨害公务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83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号,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被告人熊某甲搭乘熊某乙(另案处理)的摩托车经过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新新酒楼对面时被设卡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熊某乙未达酒精标准,但由于无法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交警依法对其进行扣告知其可以拿相应证件领回车辆,被告人熊某甲和熊某乙随后离开。约半个小时后,被告人熊某甲和熊某乙回到交警执勤地点要求拿走车上物品,辅警梁某某用钥匙帮其打开车厢,被告人熊某甲因心理不爽,在拿东西过程中故意将摩托车油箱盖拧开扔到地上,梁某某见此上前用手拍了其肩膀询问事由,被告人熊某甲于是拿起摩托车U型锁转身砸向某某明光的头部,其他交警见状立即上前将被告人熊某甲进行控制,在控制过程中被告人熊某甲仍在反抗致使多名交警受伤。后交警报警并将被告人熊某甲和熊某乙移送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涉案工具照片、户籍资料、工作证、工作证明、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口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具结书等;2.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旋、文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熊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甲与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检察官助理:程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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