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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潘某甲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时07分许,被告人潘某甲明酒后驾驶粤PA8****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G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潘某甲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86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潘某甲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认某某具结书、户籍资料;2.被告人潘某甲明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明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明归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明自愿适用认某某制度,并签订认某某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明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明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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