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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3时某某,被告人漆某某饮酒后驾驶鲁B7R****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被告人漆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228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漆某某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户籍信息、认某某具结书等;2.照片;3.被告人漆某某的某某;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漆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漆某某居住在河源市盐埕区高新区豪某某公寓B栋205房,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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