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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汉族,大学专科毕业,系哈尔滨**大学食堂厨师,住哈尔滨市**********单元**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汉族,高中毕业,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等人饭后途径哈尔滨市**区**街**号**饭店门前时,沈某某出言调戏该店女服务员,被害人高某某因此与沈某某发生口角,离开后沈某某打电话找来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持水果刀、刘某某携带甩棍伙同张某某(系拉架)再次回到知百味饭店,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拿啤酒瓶子丢向沈某某等人,双方发生厮打,沈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均受伤。经鉴定张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右足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沈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在哈尔滨市宣信街5号2单元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伤情诊断书,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表,被害人、证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卫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因琐事持械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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