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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2013年4月10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被盘山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毕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辽L****8的海马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路**岗北100米处时,与徐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相撞被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5.4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3)盘县公执字第00010号拘留决定书复印件、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情况说明;2.证人纪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40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峰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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