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农,群众,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乡**村**组**号, 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康,男,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1210386666。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镇康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云南省镇康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红军,男,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C15309201910124176。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为获取报酬,明知他人欲偷越国(边)境到缅甸而运送他人。2020年6月25日凌晨,段某某驾驶**猎豹越野车、李永久驾驶**东风越野车到达耿马自治县**镇**酒店旁接人,后从**出发,绕过**公安检查站,2020年6月25日03时许,段某某、李某某先后到达**疫情防控点被查获。
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车辆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盛某某等10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小坤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均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举证质证提纲。
3、起诉书十五份、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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