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湖北省崇阳县**乡**村**号,现住泉州市丰某某**社区**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到本区**社区**路**号**室即被害人周某某租房,多次要求进入房间未果。21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开门查看被告人柳某某放在门口的物品时,被告人柳某某强行闯入上述租房。被害人周某某要求柳离开未果,后被告人柳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推倒在床上,强行脱掉被害人周某某裙子、内裤,用手控制被害人周某某双手,强行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周某某称要报警,再次要求被告人柳某某离开,被告人柳某某离开上述租房后,被害人周某某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附近时,被告人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提取并扣押的睡裙等物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支付宝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柳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检察官助理:唐冰颖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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