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柏某甲(曾用名柏某乙),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临沂市**院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街**期**号公寓**室。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柏某甲使用自己申请及网络购买的多个QQ号,在QQ空间内多个大学表白墙上,发布免费领养小猫的信息。后被告人柏某甲以收取托运费、托运押金等为由,骗取网友张某某、黄某某等六人转账款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柏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柏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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