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3月3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辽L****2的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台子区**街与**北路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2.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4.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峰
检察官助理:马婧婷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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