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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工,住山东省兰陵县**路**号**排**号。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2019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街**宿舍内,趁舍友陈某某熟睡之机,窃取陈某某黄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白色小米5S手机1部、深棕色皮衣1件,价值共计3700余元。案发后,赃物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宁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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