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盘锦市**区**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区**街道**社区**号)。2012年10月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6的灰色**牌小型轿车,沿辽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锦市**区**路与**街路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辽193.70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的登记表、驾驶人、车辆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涉案车辆照片、车辆VIN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丽莉
检察官助理:张 浩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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