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镇**村。2019年9月18日杨某某因无故多次对征迁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被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容城县**村大街处时,对正在贴公告的征迁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经村民劝离后,又驾驶摩托车多次返回继续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后其又驾驶摩托车至**村村委会院内辱骂。征迁人员报警,杨某某被传唤至容城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并被带至容城县中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娟
检察官助理:黄嘉鑫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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