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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号,有前科:2013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6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耿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为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余某甲、余某乙。2020年3月23日07时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组抓获李某甲,在其房间门口的垃圾袋中查获两个装过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蓝色塑料自封袋并民警先后查获李某丙、李某丁、余某甲、李某乙。

1、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余某乙先后14次以微信转账方式跟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1月4日转账100元(11颗),2020年1月24日转账150元、10元(1颗),2020年1月25日转账95.5元(10颗),2020年1月26日转账100元(11颗),2020年1月27日转账200元(22颗),2020年1月28日转账80元,2020年1月29日转账100元(11颗),2020年1月31日转账200元(22颗),2020年2月1日转账360元(51颗),2020年2月2日转账350元(50颗),2020年2月26日转账60元(6颗),2020年3月12日转账20元(2颗),2020年3月17日转账20元(2颗),共计购买199颗。经侦查实验,平均每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0877克,199颗重约17.4523克。

2、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李某丙微信转账10元给被告人李某甲,跟李某甲购买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经侦查实验,平均每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0877克,1颗重约0.0877克。

3、2020年2月18日晚上,余某甲以现金20元的价格跟被告人李某甲购买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经侦查实验,平均每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0877克,2颗重约0.1754克。

4、2020年2月22日晚上,余某甲以现金20元的价格跟被告人李某甲购买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经侦查实验,平均每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0877克,2颗重约0.1754克。

5、2020年3月21日16时许,因被告人李某甲欠李某乙40元,余某乙与李某乙联系后找李某甲拿到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抵债。经侦查实验,平均每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0877克,4颗重约0.3508克。

6、2020年3月21日22时许,李某丁微信转账10元给被告人李某甲,跟李某甲购买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3月22日13时许,李某丁微信转账55元给被告人李某甲,跟李某甲购买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经侦查实验,平均每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0.0877克,7颗重约0.6139克。

7、2020年3月22日23时许,李某乙微信转账30元给被告人李某甲,跟李某甲购买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经侦查实验,平均每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0877克,4颗重约0.3508克。

8、2020年3月23日00时许,李某乙微信转账30元给被告人李某甲,跟李某甲购买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经侦查实验,平均每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0.0877克,2颗重约0.17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余某甲、余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尿液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红包交易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19.38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小坤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举证质证提纲。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

4、换押证、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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